我省出台《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渠道电子印章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渠道电子证照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清晰电子印章与什物印章、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平等法令效力。
电子印章是指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安排,经过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渠道履行职责中运用的法定称号章、以法定称号冠名的内设安排章和分支安排章、事务专用章等电子公章。电子印章运用单位,是指因事务或职权需求,需运用电子印章的行政机关或安排。
省级电子印章处理部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建造全省一致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渠道电子印章体系,供给电子印章请求、制造、改变、签章和验章等服务,并与国家政务服务渠道一致电子印章体系进行对接。各部分、各单位的事务运用体系,应与全省一致的电子印章体系进行对接,并完成互通互认。
需求运用电子印章的各级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安排,向同级电子印章处理部分提出请求;
向本省依法建立的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安排请求安排数字证书,现已持有的无需重复请求;
各级电子印章处理部分运用全省一致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渠道电子印章体系制发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从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规范。制造电子印章需求的印模信息由请求人担任供给,请求人对印模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法令责任。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什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一起,电子印章的运用应当参照什物印章的运用清晰相应的批阅流程,经赞同赞同后方可进行签章。禁止不依照批阅权限运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函、凭证、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依照本省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则进行归档。
电子印章如产生丢掉、失控等状况,运用单位应当及时告诉同级电子印章处理部分进行处理,并经过电子印章体系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况。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构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电子证照处理体系,是指由省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分一致会集建造,接入国家政务服务渠道电子证照体系,具有电子证照目录处理、制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处理信息体系;依托国家政务服务渠道电子证照体系,完成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分同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证照持有人,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目标,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安排。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平等法令效力。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资料可以作为处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根据。
电子证照签发部分在处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事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选用在线生成的方法,在事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经审阅后将证照目录同步归集至全省一致的电子证照处理体系。
电子证照产生改变、有效期届满等,需求年检、延期、撤消、刊出、废止、质押的,电子证照签发部分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电子证照处理体系,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电子证照运用部分应将电子证照同享运用嵌入事务流程,在线查询、验证、比对电子证照信息。除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外,凡可以选用数据同享方法取得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服务目标供给实体证照或许复印件。
此外,电子证照处理、签发、运用部分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证照推广运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